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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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
COURSE ARRANGEMENT
01
考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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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考点精讲
考点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八)关联交易
1. 证券公司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2. 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3. 证券公司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九)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1.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主要享有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合同的约定追加、提取委托财产,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4)根据合同的规定,参加或申请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6)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主要应履行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6)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8)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信息披露与报告
证券公司、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
1. 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 1 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 1 次净值。
2. 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得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3.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4. 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 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 3 个月的,证券公司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十一)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终止:
1.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 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3. 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4. 经全体投资者、证券公司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5. 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6.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 5 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 2 人。
7.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十二)托管
证券公司应当将受托财产交由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实施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财产应当相互独立。
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 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5.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6.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8.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审计要求、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10.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2.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3. 为违法或者规避监管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4. 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5. 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
6. 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利用资产管理计划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8.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
9. 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0.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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