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5
备考资料 · 来自于PC
268
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
COURSE ARRANGEMENT
01
考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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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考点精讲
考点四、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项监管要求(★★★)
1.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
2.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3.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4.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
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5.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6.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7.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
考点五、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
1. 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2.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3. 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4. 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5. 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二)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注册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4. 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5. 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6. 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7. 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 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 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11.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的要求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刚性兑付
1. 刚性兑付的情形
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1)金融机构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2)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3)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4)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发行或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5)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刚性兑付的惩罚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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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4. 刚性兑付的举报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真题链接】金融机构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发生( )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2019 年 6 月】
Ⅰ . 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担保
Ⅱ . 提供显性或隐性的担保
Ⅲ . 回购
Ⅳ . 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A. Ⅰ、Ⅱ、Ⅲ
B. Ⅱ、Ⅲ、Ⅳ
C. Ⅰ、Ⅱ
D. Ⅰ、Ⅱ、Ⅲ、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刚性兑付的认定。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金融机构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视为刚性兑付。Ⅰ、Ⅱ、Ⅲ、Ⅳ项符合题意,故本题选 D 选项。
(五)分级要求
1. 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 / 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
不同类别产品分级比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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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2.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3.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六)从重处罚的情形
非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相关规定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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