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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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相同与不同的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二)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如下表所示。

(三)国际税收协定管理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其税收管理的相关内容如下表所示。

(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1. 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3. 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在计算缴纳或扣缴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计算应缴纳或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
1.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

2. 扣缴税款要求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2)所得发生地税务机关的确定

3. 其他规定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上述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①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A. 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B. 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C. 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D.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②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四)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
1. 对外付汇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 5 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除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2. 对外付汇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境外所得抵免办法及适用范围
1. 抵免法的适用范围

2. 抵免办法

(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1. 分国不分项
企业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3)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2. 分国不分项、不分国不分项的选择
自 2017 年 1 月 1 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
(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
(1)企业应将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税后净所得还原为税前所得。
(2)对上述还原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应再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后,计算为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对口径』
2. 境外亏损弥补的相关规定『内不补外』
(1)境外企业之间的亏损弥补

(2)实际亏损与非实际亏损

(四)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
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
1. 间接负担税额的含义
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 20% 以上(含 20%)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2. 计算公式

(六)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20% 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规定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具体如下: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 20% 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 20% 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 20% 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七)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相关内容如下表所示。


(八)抵免限额的计算
1. 分国不分项

2. 不分国不分项

(九)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1. 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抵免限额
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
2. 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抵免限额
按抵免限额从当年应纳税总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 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十)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遵循“分国不分项”原则』
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的两种情况:
(1)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且实际有效税率不低于 12.5%。
抵免限额 =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12.5%
(2)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按我国规定税率计算抵免限额。
(十一)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
1. 境外分支机构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2. 境外子公司
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
(十二)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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