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0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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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1.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简称 BEPS 行动计划)

2.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
2015 年 10 月 5 日,OECD 发布了 BEPS 行动计划 15 项产出成果。
第一项成果:《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
第二项成果:《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第三项成果:《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第四项成果:《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
第五项成果:《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
第六项成果:《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第七项成果:《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第八至第十项成果:《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
第十一项成果:《衡量和监控 BEPS》;
第十二项成果:《强制披露规则》;
第十三项成果:《转让定价文档与国别报告》;
第十四项成果;《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
第十五项成果:《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
(二)一般反避税


(三)特别纳税调整
1. 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
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
2. 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1)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有关税务处理如下:
①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②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③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
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2)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③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④未按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⑤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 20 年。
3. 受控外国企业(CFC)
(1)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 2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 50% 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2)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所得:
①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②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③年度利润总额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4. 资本弱化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的计算公式

(2)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
①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
②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
A. 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B. 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一)关联申报
1. 关联方,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②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 关联关系的具体认定标准
①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 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 25% 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 25% 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②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①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 50% 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 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③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①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④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①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⑤—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⑥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第①至⑤项关系之一。
⑦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二)同期资料管理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三)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四)预约定价安排

(一)情报交换『国际义务』
1. 情报交换的类型
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
2. 税收情报的保密

(二)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
1. 含义
《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属于美国国内法,简称 FATCA。要求外国机构向美国税务机关报告美国账户持有人信息,追查全球范围内美国富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2. 惩罚措施
若外国机构不遵守 FATCA,美国将对外国机构来源于美国的所得和收入扣缴 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
3. 以政府间合作方式实施 FATCA 的两种协议模式
(1)通过政府开展信息交换,包括互惠型和非互惠型两种子模式。
(2)金融机构直接向美国税务机关报送信息。
4. 外国金融机构的义务
FATCA 将须履行尽职调查与信息报告义务的外国机构分为外国金融机构与外国非金融实体。外国金融机构必须与美国财政部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就其掌握的美国纳税人账户信息向美国税务机关履行尽职调查与信息报告义务,从而取得“参与合作的外国金融机构”资格。
5.FATCA 对美国纳税人账户实行分级管理。
6. 举证责任最终由纳税人承担。
(三)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称 AEOI 标准)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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