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0
备考资料 · 来自于PC
294
第七节 证券公司信用业务
COURSE ARRANGEMENT
01
考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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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考点精讲
考点七、转融通业务(★☆☆)
(一)转融通业务的基本概念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二)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
证券金融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批准设立专司转融通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1. 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2. 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3. 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4. 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三)转融通业务规则
1. 专用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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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专用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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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了解客户及信用评估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4. 转融通业务合同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合同应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
等事项。
5. 转融通期限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转融通的期限,自资金或证券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6. 证券公司担保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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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7. 转融通保证金
(1)保证金比例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 15%。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折算率由证券金融公司确定并公布。
(2)保证金交存方式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存保证金,采取设立信托的方式。保证金中的证券应当记入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保证金中的资金应当记入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均为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信托财产。
(3)保证金比例的维持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逐日计算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时,应当通知证券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直至达到约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
(4)保证金的处分与使用
证券公司违约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保证金,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处分保证金不足以完全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法向证券公司追偿。
经证券公司书面同意,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证券金融公司使用保证金的用途、期限、对价等具体事项,由双方通过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
(四)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和证券:
1. 自有资金和证券;
2.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3. 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
4. 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真题链接】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的资金和证券包括()。【2019 年 6 月】
Ⅰ . 自有资金和证券
Ⅱ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Ⅲ . 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
Ⅳ . 依法筹集的资金
A. Ⅰ、Ⅱ、Ⅲ、Ⅳ
B. Ⅰ、Ⅲ、Ⅳ
C. Ⅰ、Ⅱ
D. Ⅰ、Ⅱ、Ⅲ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的资金和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和证券:(1)自有资金和证券;(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3)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4)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故本题选 A 选项。
(五)其他主要规定
1. 制定业务规则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转融通业务规则,明确账户管理、授信管理、标的证券管理、保证金管理、费率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2. 公布信息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公布转融资余额、转融券余额、转融通成交数据及转融通费率。
3. 建立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合规管理机制,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合法合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类风险。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 100%;
(2)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 50%;
(3)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 10%;
(4)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 15%。
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参照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金融公司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 10% 提取风险准备金。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防范证券金融公司风险的需要,对提取比例进行调整。
4. 资金用途
(1)用于履行相关法规的规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
(2)购买银行存款;
(3)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4)购置自用不动产;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5. 报告制度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按照规定编制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包含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和转融通业务专项报表,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6. 信息共享与保密机制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信息共享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因履行职责而获悉的信息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7. 违规处罚
证券金融公司或证券公司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视具体情形,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
考点八、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概念(★★☆)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概念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概念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三)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概念
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沪、深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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