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详解】证券法规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24)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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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第八节 证券公司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及柜台市场业务

COURSE ARRANGEMENT

01

考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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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考点精讲

考点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性质、服务对象及主要功能(★☆☆)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性质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本节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其运营机构。


(二)服务对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考点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一般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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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链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 )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A. 证券业协会 

B. 中国人民银行

C. 中国证监会 

D. 国务院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设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故本题选 D 选项。


考点三、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的相关内容及规定(★★★)

(一)主要业务类别

1. 推荐业务: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持续督导挂牌公司,为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提供相关服务;


2. 经纪业务:代理开立证券账户、代理买卖股票等业务;


3. 做市业务;


4.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业务申请

1. 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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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前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书;

(2)公司设立的批准文件;

(3)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

(4)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申请从事的业务及业务实施方案,包括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说明,内部控制体系的说明,主要业务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说明等;

(7)最近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净资本计算表;

(8)公司章程;

(9)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转让日内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公司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协议书》(本节简称《协议书》),向其出具《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本节简称《业务备案函》),并予以公告。公告后,主办券商可在公告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三)信息披露与更新

主办券商应在取得《业务备案函》后 5 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主办券商所披露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5 个转让日内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进行更新。


(四)主办券商的相关规定

1. 主办券商名称变更备案

主办券商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名称变更备案,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机构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3)变更后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5)原《业务备案函》;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主办券商名称变更备案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收到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 5 个转让日内与主办券商重新签订《协议书》,换发《业务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2. 主办券商申请新增业务的规定

主办券商申请新增业务的,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第(1)(4)(6)项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主办券商新增业务备案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 10 个转让日内与申请主办券商签订补充协议,出具《业务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3. 主办券商申请终止业务的规定

主办券商申请终止从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或不再具备相关业务备案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从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书面通知该主办券商并公告。主办券商终止从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的,应制定业务处置方案,做好业务终止后续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方案、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五)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的主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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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链接】下列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经纪业务的规则中,说法正确的是( )。【2019 年 3 月】

Ⅰ . 主办券商不得为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提供代理买卖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Ⅱ . 主办券商应利用各种方式告知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相关信息,持续揭示投资风险

Ⅲ . 主办券商不得欺骗和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身的技术、设备及人员等业务优势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Ⅳ . 主办券商应设立交易监控系统,对自身及客户转让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防范违规转让行为

A. Ⅰ、Ⅱ、Ⅳ 

B. Ⅰ、Ⅲ、Ⅳ

C. Ⅰ、Ⅱ、Ⅲ、Ⅳ 

D. Ⅰ、Ⅱ、Ⅲ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经纪业务的主要规则。Ⅰ项正确,主办券商不得为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提供代理买卖服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Ⅱ项正确,主办券商应利用各种方式告知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相关信息,持续揭示投资风险。Ⅲ项正确,主办券商不得欺骗和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身的技术、设备及人员等业务优势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Ⅳ项正确,主办券商应设立交易监控系统,对自身及客户转让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防范违规转让行为。故本题选 C 选项。


考点四、全国股转系统对主办券商的自律管理(★★☆)

(一)对主办券商自律监管内容

1.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主办券商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技术系统运行、做市义务履行、推荐挂牌及持续督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主办券商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监管,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或不完整的资料。


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主办券商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持续记录,并可将记录信息予以公开。


4. 主办券商及相关业务人员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依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主办券商因违反细则被终止从事相关业务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在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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