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2022年注会预习打卡《税法》第十三章(2)

2021.12.22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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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 税收征收管理法


纳税担保和抵押


(一)纳税担保



(二)纳税抵押



(三)纳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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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担保和抵押的法律责任



纳税信用管理


(一)纳税信用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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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信用修复

1.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 1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3. 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主要概念

1. 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2. 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3.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检举人的自愿行为,检举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举报中心对接收的检举事项,除不予受理的情形外,自接收检举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


2. 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 3 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3. 检举事项的管理

(1)已接收的检举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不予受理的检举材料,登记检举事项的基本信息和不予受理原因后,经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2)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受理之日起 2 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可以销毁。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


1. 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 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务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


4. 受送达人需要纸质税务文书的,可以通过特定系统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5.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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