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2022年注会预习打卡《税法》第十四章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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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 税务行政法制


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

1.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4)过罚相当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监督、制约原则。


2.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1)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2)根据税法的规定,现行税务行政处罚主要有:

①罚款;

②没收财物违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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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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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分为三类,具体规定如下图所示。



6.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1)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2)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①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1.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合理原则;

(3)公平公正原则;

(4)公开原则;

(5)程序正当原则;

(6)信赖保护原则;

(7)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 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

(1)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日。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②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

1.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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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3.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4. 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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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及代理人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 1~2 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2)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3)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6.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60 日)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期限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 5 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2)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税务行政复议的停止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四)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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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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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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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


1.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1)共有原则,是指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合议、回避、公开、辩论、两审、终审等。


(2)特有原则

①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②合法性审查原则;

适用调解原则;

④起诉停止执行原则;

⑤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⑥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2.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



3.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 税务行政诉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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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1)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①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2)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6. 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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