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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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第九节 其他业务
COURSE ARRANGEMENT
01
考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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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考点精讲
考点八、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条件与管理要求(★★★)
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条件
1. 准入条件
(1)净资产指标方面:需满足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
(2)风控指标方面:要求其风险指标应持续符合监管规定。
(3)部门设置方面: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4)系统配备方面: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及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5)独立性要求与利益冲突防范: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 从业人员
(1)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 1/2。
(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 2 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3. 制度建设方面
需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 违法违规记录
非银行金融机构需满足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审核程序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托管职责的履行和基金托管业务基本规范
1. 托管职责的履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相关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1)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交易必需的相关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2)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
(3)对基金财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保密义务。
2. 基金托管业务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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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链接】下列属于基金托管业务基本规范的有( )。【2019 年 7 月】
Ⅰ . 资产独立
Ⅱ . 结算职责
Ⅲ . 资金存管
Ⅳ . 配合管理人召集基金委托人大会
A. Ⅱ、Ⅲ、Ⅳ
B. Ⅰ、Ⅱ、Ⅲ
C. Ⅰ、Ⅱ、Ⅳ
D. Ⅰ、Ⅱ、Ⅲ、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基金托管业务基本规范。基金托管业务基本规范包括:(1)资产独立,Ⅰ项符合题意;(2)业务隔离 ;(3)信息保密 ;(4)资金存管,Ⅲ项符合题意 ;(5)结算职责,Ⅱ项符合题意 ;(6)风险准备金计提;(7)估值复核;(8)投资监督;(9)配合管理人召集基金委托人大会,Ⅳ项符合题意。故本题选 D 选项。
考点九、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条件与主要业务规则(★★☆)
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一)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条件
1. 基本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制度健全,拟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 3 名同时取得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专业人员;
(3)具有满足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经营设备、技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测试;
(4)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1 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并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2. 备案义务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第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于实际开展业务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
3. 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专人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拟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至少有 1 名同时具有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4. 申请做市业务资格的材料要求
证券公司申请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决议文件;
(3)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4)负责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
(5)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二)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主要业务规则
1. 与投资者相关的注意事项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股票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营业场所现场办理股票期权交易开户手续,并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
2. 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业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
3. 强化内控制度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对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建立有效的岗位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相关环节的独立运作。
4. 信息隔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制度,对经纪、自营、做市、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严格防范利益冲突。
5. 风险管理制度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系统,加强对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的识别、监测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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