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详解】证券法规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32)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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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第九节 其他业务

COURSE ARRANGEMENT

01

考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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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考点精讲

考点九、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条件与主要业务规则(★★☆)

(二)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主要业务规则

6. 交易规则概要

(1)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接受投资者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进行股票期权交易,交易结果由投资者承担。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的统一管理。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为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统一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分配、发放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号码。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开户信息。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用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应当与其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的相关注册信息一致。


(3)股票期权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

股票期权卖方收取权利金,并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以现金、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证券方式交纳。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存放于经营机构的权利金、行权资金,属于投资者所有,除按照相关规定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4)证券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设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股票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5)股票期权买方有权决定在合约规定期间内是否行权。


股票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股票期权卖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在经纪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为其提供协议行权服务。提供协议行权服务的,经营机构应当在经纪合同中对触发条件、行权数量、操作流程以及该项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并向投资者作充分说明。


(6)股票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据此对投资者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真题链接】下列属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主要交易规则的有( )。【2019 年 7 月】

Ⅰ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的统一管理

Ⅱ . 股票期权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股票期权卖方收取权利金,并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交纳保证金

Ⅲ . 股票期权买方有权决定在合约规定期间是否行权

Ⅳ . 股票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A. Ⅰ、Ⅱ、Ⅲ、Ⅳ 

B. Ⅰ、Ⅱ、Ⅲ

C. Ⅰ、Ⅲ、Ⅳ 

D. Ⅰ、Ⅳ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主要业务规则。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主要交易规则包括:(1)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接受投资者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进行股票期权交易,交易结果由投资者承担。(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的统一管理,Ⅰ项符合题意。(3)股票期权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股票期权卖方收取权利金,并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交纳保证金,Ⅱ项符合题意。(4)证券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设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股票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5)股票期权买方有权决定在合约规定期间内是否行权,Ⅲ项符合题意。(6)股票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Ⅳ项符合题意。故本题选 A 选项。


考点十、场外衍生品的交易范围与种类(★★☆)

根据《关于证券公司自营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根据《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价值取决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等标的物的金融协议,以及其中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组合。本文衍生品交易指证券公司在集中交易场所以外,根据与交易对手方达成的协议,与交易对手方直接开展的交易。


目前,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主要有通过签定《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开展的互换及场外期权交易,通过签署《NAFMⅡ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等开展的利率衍生品以及黄金衍生品等交易。


考点十一、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

(一)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范围

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范围如下:

1. 证券公司可以参股、控股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可以经证券公司批准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业务。


2. 证券公司可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以下业务:

(1)推荐企业挂牌;


(2)承销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推荐本公司承销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在区域性

股权市场挂牌转让;


(3)代理开立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账户;


(4)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


(5)利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管理的资产管理等产品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证券;


(6)为证券的非公开发行组织合格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或其他促成投融资需求对接的活动;


(7)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信息;


(8)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9)改制辅导、管理培训、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相关服务;


(10)推荐企业展示;


(11)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证券公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业务服务的相关规定

1. 证券公司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和防范。


2. 证券公司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隔离制度,防范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入股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保持业务独立,不得利用股东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3.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4. 证券公司应当于下列行为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至中国证券业协会

(1)入股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2)取得区域性股权市场中介机构资格;

(3)持股情况、中介机构资格发生变化;

(4)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5. 证券公司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度业务开展情况报送至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上一年度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情况报送至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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