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详解】证券法规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2)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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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第一节 证券一级市场

COURSE ARRANGEMENT

01

考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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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考点精讲

考点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罪的认定

1. 擅自公开发行的认定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2. 变相公开发行的认定

变相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


3.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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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罪的法律责任

1.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 1% 以上 5% 以下罚金。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 5% 以上 15% 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认定

1.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概念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是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定罪处罚。


2.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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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发行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

1.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 1% 以上 5% 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 2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 10% 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0% 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000 万元的,处以 2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 100 万元的,处以 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依照该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真题链接】下列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9 年 4 月】

A. 二者侵犯对象相同

B. 后者犯罪主体仅包括直接责任人员

C. 客观行为都包括隐瞒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内容

D. 二者仅出现在公司上市或证券发行阶段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异同。A 选项说法错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非二者侵犯对象相同)。B 选项错说法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并非仅包括直接责任人员)。C 选项说法正确,二者客观行为都包括隐瞒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内容。D 选项说法错误,二者不仅出现在公司上市或证券发行阶段,也存在于交易阶段(仅出现在公司上市或证券发行阶段的说法错误)。故本题选 C 选项。

考点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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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0 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 户以上的;


③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⑤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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