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7
备考资料 · 来自于PC
342
第一节 证券一级市场
COURSE ARRANGEMENT
01
考点概览
(点击查看大图)
02
考点精讲
考点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集资诈骗罪
1.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1)集资诈骗的概念
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点击查看大图)
(3)集资诈骗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2. 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真题链接】下列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9 年 8 月】
A. 前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B. 两者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C. 两者都需要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D. 后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最大的区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者的资金,并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本题选 D 选项。
考点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认定和法律责任(★★★)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认定
1.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概念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点击查看大图)
3.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 50 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 30%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 30% 以上的;
(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 50% 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真题链接】对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2019 年 6 月】
Ⅰ .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 50 万元以上的
Ⅱ . 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Ⅲ . 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Ⅳ . 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A. Ⅰ、Ⅱ、Ⅲ、Ⅳ
B. Ⅰ、Ⅲ、Ⅳ
C. Ⅰ、Ⅱ、Ⅳ
D. Ⅱ、Ⅲ、Ⅳ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 50 万元以上的,Ⅰ项符合;(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 30% 以上的;(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 30% 以上的;(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 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 50% 以上的;(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Ⅱ项符合;(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Ⅳ项符合;(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Ⅲ项符合。综上所述,Ⅰ、Ⅱ、Ⅲ、Ⅳ 项均符合题意,故本题选 A 选项。
考点五、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认定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发行人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处以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或者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入证券备考群,万千考生一起过!
保存或截图下方二维码,微信添加好友
免费领取2021最新证券备考资料
▼▼▼
(扫码添加官方微信备考社群)
沙发已就位,请评论后上座
加载失败,请刷新当前页面再试试!
{{replyList.forUserName}}:
Duia_{{replyList.forUserId}}:
快来登录发表你的精彩评论啦
发帖
回复
选择需要转移到的吧组
选择需要转移到的吧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