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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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第二节 证券二级市场
COURSE ARRANGEMENT
01
考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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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考点精讲
考点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认定
1.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概念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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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 5 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法律责任
1.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行政责任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有欺诈客户行为的,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 10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 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若因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而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真题链接】下列可以认定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是( )。【2019 年 6 月】
A. 过失传播虚假信息,致使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
B. 过失损毁交易记录,致使投资者买卖证券
C. 伪造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
D. 变造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认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过失不构成犯罪,故排除 A、B 选项;本罪为结果犯,只有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故排除 D 选项。C 选项符合题意,故本题选 C 选项。
考点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认定
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概念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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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 50 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 30 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 15 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法律责任
1.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 3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真题链接】下列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说法正确的是( )。【2019 年 3 月】
A. 主观方面不知道是未公开信息而加以利用也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B. 内幕交易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罪的信息范围相同
C. 该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D. 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可以构成该罪主体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A、C 选项错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B 选项错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使用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之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并非与内幕信息的信息范围相同)。D 选项正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本题选 D 选项。
考点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认定
1.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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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 50 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 30 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 15 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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