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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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第二节 证券二级市场
COURSE ARRANGEMENT
01
考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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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考点精讲
考点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考点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认定
1.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
(1)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等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含交易价格、交易量等)的行为。
2.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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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 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 30% 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 50% 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 30% 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 20%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 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 50% 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责任
1.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2. 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 万元的,处以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真题链接】下列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2019 年 3 月】
Ⅰ . 只处罚单位,不处罚直接管理人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
Ⅱ .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Ⅲ . 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Ⅳ .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主体
A. Ⅰ、Ⅳ
B. Ⅰ、Ⅲ
C. Ⅱ、Ⅳ
D. Ⅱ、Ⅲ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Ⅰ项错误,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Ⅳ项错误,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故本题选 D 选项。
考点五、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认定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是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二)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 2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 1 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 50 万元的,处以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六、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认定
1.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概念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
严重的行为。
2.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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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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