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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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判断: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包括有价证券的利息和股利、溢价与折价的摊销,有价证券的期末结存、减值等);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基金等的增减变动);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包括所得税的计提、缴纳、返还和余额结转,递延税款的余额调整等);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1)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
(2)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易 混 易 错
判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可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2)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3)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1)会计账簿的种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①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②使用红墨水记账的情形:
a. 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b. 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c. 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d.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3)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1)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企业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2)对外提供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 1 年(最长不得超过 3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但是其中的原始凭证一律不得外借,特殊情况下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注意与此处的会计档案的借出相区分。
(1)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
(1)单位内部监督的主体为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2)政府监督的主体为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3)社会监督的主体主要为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企业中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
审计报告的种类包括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
审计意见的类型包括无保留意见、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如何快速判断审计意见类型?当然是要准确抓住各类审计意见的关键词。
(1)如题目中出现“公允反映”,则表明为无保留意见;
(2)如题目中出现“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则表明为保留意见;
(3)如题目中出现“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则表明为否定意见;
(4)如题目中出现“无法”或者“多个不确定”,则表明为无法表示意见。
1.出纳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1)判断: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
(3)判断:企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 3 年;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1)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2)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1)参加人员及时间
①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②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2)学分管理
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 2/3。
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1.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3.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判断:接替人员对其所接替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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