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霸笔记】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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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 KUAIJIBANG #

1.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 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开户申请进行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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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5.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易 混 易 错

(1)注意题目中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主体是“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以外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

(2)注意题目中开立的账户是“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还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3)注意题目中的业务是“收付款业务”还是“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 KUAIJIBANG #

1.存款人应提出撤销申请的情形:


存款人应提出撤销申请的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


2.存款人有上述第(1)项、第(2)项情形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撤销申请;逾期未办理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3.对于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4.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顺序: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易 混 易 错

判断:存款人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也可以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 KUAIJIBANG #
1.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可开立一个;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应当出具营业执照;

(3)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应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1)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2)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3)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临时存款账户


(1)适用范围:①设立临时机构;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③注册验资、增资;④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临时任务。

(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3)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5.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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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柜面开户: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均可开立。


2. 自助机具开户:Ⅰ类户(须经现场核验身份);Ⅱ类户、Ⅲ类户(无须现场核验身份)。


3. 电子渠道开户:Ⅱ类户、Ⅲ类户。

(1)银行应当验证Ⅱ类户或Ⅲ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绑定账户为本人Ⅰ类户或信用卡账户。

(2)开户申请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


4.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当由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公共管理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

(1)他人代理所需文件: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若银行认为有必要)。

(2)单位代理所需文件: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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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票据权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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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2.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七、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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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失止付


(1)适用范围:①支票;②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的必经措施,只是暂时预防措施。

(3)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2.公示催告


(1)申请主体: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申请时间: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 3 日内或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受理:人民法院应自立案之日起 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5)公告期间不得少于 60 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 15 日。


3.普通诉讼


(1)普通诉讼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2)如有明确的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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