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霸笔记】初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2)

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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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消费税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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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税目共有 15 个。分别是:


1.烟(卷烟、雪茄烟、烟丝);

2. 酒(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

3. 高档化妆品;

4.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 鞭炮、焰火;

6. 成品油;

7. 摩托车;

8. 小汽车;

9. 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高档手表(每只不含增值税售价≥ 1 万元);

11. 游艇;

12. 木制一次性筷子;

13. 实木地板;

14. 电池;

15. 涂料。


十四、消费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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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受托方为非个人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方将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税务处理:

①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4.批发销售卷烟


(1)对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2)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3)烟草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5.零售应税消费品


(1)商业零售金银首饰(仅在零售环节征税)

对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零售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超豪华小汽车指的是指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 130 万元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其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十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KUAIJIBANG #
1.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计征(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销售额 × 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黄酒、啤酒、成品油):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卷烟、白酒):应纳税额=销售额 × 比例税率+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 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比例税率)


(2)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 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 × 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 × 定额税率)÷(1 -比例税率)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 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比例税率)


(2)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 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 × 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 × 定额税率)÷(1 -比例税率)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 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比例税率)


(2)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 比例税率+进口数量 × 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 × 定额税率)÷(1 -比例税率)


十六、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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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十七、不得扣除已纳消费税的情形
# KUAIJIBANG #

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原料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注意纳税环节!珠宝、玉石在生产销售环节纳税,而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不能跨环节扣税。


判断:用外购的已税珠宝为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可以扣除已税珠宝的已纳消费税。

答案:(×)


十八、包装物押金在增值税和消费税中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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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应税消费品)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 1 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 消费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 消费税。


2.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 消费税。


易 混 易 错

包装物押金什么时候计算增值税 / 消费税?

(1)除啤酒和黄酒以外的酒类:不用看时间,收取时就计算增值税 / 消费税。


(2)啤酒、黄酒和成品油:不计算消费税;计算增值税看时间,超过 1 年或者过期了才计算增值税。


(3)除酒类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货物:看时间,超过 1 年或者过期了才计算增值税 / 消费税。


十九、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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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


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 适用税率(征收比率)


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确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4.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进口不征)


5. 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出口不退)


6. 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二十、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税收优惠以及计税依据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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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1)汽车;(2)有轨电车;(3)汽车挂车;(4)排气量超过 150 毫升的摩托车。


2.免征车辆购置税:


(1)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2)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3)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3.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

①计税依据=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

②计税依据=电子发票信息中的不含增值税价


(2)进口自用:计税依据=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自产自用:

①计税依据=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②无同类车辆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 +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4)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自用:计税依据=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十一、进口关税税率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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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税率


(1)原产于未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

(2)原产于未与我国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和特殊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3)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2.最惠国税率


(1)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

(2)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3)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


3.协定税率


协定税率: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4.特惠税率


特惠税率: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5.暂定税率


暂定税率: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对一些国内需要降低进口关税的货物,以及出于国际双边关系的考虑需要个别安排的进口货物,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二十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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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从价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适用税率

(2)从量税(啤酒、原油等):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 × 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 × 关税单位税

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适用税率

(4)滑准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滑准税税率


2.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关税完税价格包括:①货价;②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③买方在成交价格外另付给卖方的佣金;④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2)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二十三、关税法定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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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


2.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 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按规定减免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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