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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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允许抵扣的增值税、缴纳的增值税。
3. 税收滞纳金。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 赞助支出。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
10.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11.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判断:合同违约金、诉讼费用、银行罚息,不得税前扣除。(×)
1.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 改建的固定资产,除法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1.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2. 企业应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 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3)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2019 年 1 月 1 日起)。
4. 企业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自创商誉;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1)判断:未投入使用的房屋,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2)判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3)判断: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 5 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抵免限额为该项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易 混 易 错
(1)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
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适用税率-境外所得已纳税额
(2)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
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适用税率-抵免限额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 料作物和香 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 ×12.5%×20%
(2)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应纳税额= 100×12.5%×20% +(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50%×20%
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 在税前摊销。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所得应纳税额=(技术转让所得- 500 万元)×50%× 税率
2.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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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等。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 天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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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居住天数时要注意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例如,外国人彼得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来中国工作,2021 年 7 月 31 日回国。这段时间虽然彼得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了 183 天,但并不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以应分别在各纳税年度内予以确认。彼得 2020 年在境内居住 121 天,未超过 183 天,因此彼得 2020 年属于非居民个人。彼得 2021 年在境内居住 211 天,超过了 183 天,因此彼得 2021年属于居民个人。
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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