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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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船税征税范围:①乘用车;②商用客车(包括电车);③商用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④挂车;⑤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⑥摩托车;⑦机动船舶、拖船、非机动驳船、游艇。
(2)船舶吨税征税范围: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
(1)免征车船税:
①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②警用车船;
③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船舶;
④捕捞、养殖渔船;
⑤使用新能源的车船:纯电动商用车、燃料电池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
(2)免征船舶吨税:
①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②警用船舶;
③应纳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船舶;
④捕捞、养殖渔船;
⑤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
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⑥吨税执照期满后 24 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⑦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⑧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⑨依照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年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 适用年基准税额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 ÷12× 应纳税月份数
3. 乘用车、客车、摩托车计税依据为辆数;货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计税依据为整备质量吨位数(挂车税额按货车税额的 50% 计算);机动船舶、拖船、非机动驳船计税依据为净吨位数(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 50% 计算);游艇计税依据为艇身长度。
1.征税范围
(1)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3)营业账簿。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4)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1.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所列金额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合同所列的金额具体是指: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支付价款;承揽合同中的支付报酬;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费用;技术合同中的支付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费;仓储合同中的仓储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
2. 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3. 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4.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1. 资源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 资源税征税对象,包括能源矿产(如原油、天然气、煤、油页岩),金属矿产(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矿物类、岩石类、宝玉石类),水气矿产(如二氧化碳气、矿泉水),盐类(如天然卤水、海盐)。
3.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用于其他情形的,如用于捐赠、偿债、投资、职工福利等,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资源税。
1. 免征资源税: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2. 减征 20% 资源税: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3. 减征 30% 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页岩气。
4. 减征 40% 资源税:稠油、高凝油。
5. 减征 50% 资源税: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 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 +成本利润率)÷(1 -资源税税率)
(2)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2.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3.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1. 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仅指工业噪声)。
2.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3.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4. 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5.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0%的,减按 75% 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0% 的,减按 50% 征收环境保护税。
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 计算。
应纳税额=收购价款 ×(1 + 10%)× 税率
烟叶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6.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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