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霸笔记】初级会计经济法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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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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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主体的要求


(1)劳动者:要求 16 周岁以上;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劳动者。


(2)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或者未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但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与何时订立劳动合同、首次发放工资时间、试用期满时间均无关。


3. 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


(1)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2)劳动者可以有多个雇主;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


5.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自始无效)。


(2)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4)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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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未记载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2.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1)享受天数

1 年≤累计工作年限< 10 年→ 5 天

10 年≤累计工作年限< 20 年→ 10 天

累计工作年限≥ 20 年→ 15 天


(2)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劳动报酬


(1)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2)按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加班工资

①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 支付。

②休息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 支付。

③法定休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 支付。


(4)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额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扣除标准为:每月扣除的部分≤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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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


(1)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


(2)试用期期限

① 3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试用期≤ 1 个月

② 1 年≤劳动合同期限< 3 年→试用期≤ 2 个月

③劳动合同期限≥ 3 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6 个月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 × 试用期满的月工资。


(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服务期


(1)由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2)服务期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约定的服务期可以超过劳动合同的期限。服务期内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3)服务期内,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4)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适用人群: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包含在劳动者的月工资中,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


(5)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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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 涉及劳动者切身经济利益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4.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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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者享有经济补偿(以下用“√”表示)劳动者提出的→劳动者不享有经济补偿(以下用“×”表示)


(2)法定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提前通知(不想干了):

试用期提前 3 日,正式期提前 30 日→(×)

随时通知(单位有错)→(√)

不需事先告知(单位有大错)→(√)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

提前 30 日或额外支付 1 个月工资→(√)

随时通知(劳动者有错)→(×)

经济性裁员(单位不景气了)→(√)


2.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除维持、提高不续订外)→(√)


(2)劳动者

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3)用人单位 被依法宣告破产→(√)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3.用人单位既不得适用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 5 年的。


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 2 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六、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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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T)× 月工资(M)


1. 工作年限(T):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6 个月≤ T < 1 年的,支付 1 个月工资;T < 6 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2. 月工资(M):M <当地最低工资,按最低工资计算;当地最低工资< M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倍,按 M 计算;M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按 3 倍计算,支付的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


七、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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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方法律关系


(1)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


2.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期间不超过 6 月)、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应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5.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即不得向自己派);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即不得再往外派)。


八、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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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 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协商、调解、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其中,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即提起劳动诉讼前必须进行劳动仲裁)。


2. 劳动仲裁的申请形式: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3. 劳动仲裁不收费。


4. 劳动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5.劳动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6.劳动仲裁时效


(1)一般情况:时效期间为 1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特殊情况: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若劳动关系存续,不受 1 年限制;若劳动关系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7.一裁终局的案件


对一裁终局案件不服的,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得提起诉讼。一裁终局的案件包括: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争议;(小额纠纷)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标准纠纷)


九、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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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养老保险


(1)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放入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部分放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3)享受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 15 年。


(4)待遇

①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 15 年:国家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②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病残津贴。

③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基本医疗保险


(1)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2)个人账户月储蓄额=用人单位缴费的强制划入部分+个人缴费部分 =职工工资 ×6%×30% +职工工资 ×2%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①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③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④在境外就医的。


3.工伤保险


(1)缴纳: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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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失业保险


(1)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2)享受条件: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


(4)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

⑥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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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期


(1)医疗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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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期内的待遇

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医疗期内如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


2.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特殊情况经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医疗期→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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