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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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注会六科冲刺必背精华汇总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017 年)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2015 年)
【总结】物权登记、备案登记、无权处分、一物多卖,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无效。(2012 年)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条款无效。
5.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016 年)
6.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2018 年)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2016)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2011)
3.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2017)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017)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2017)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009)
【小试牛刀】2011 节选
2006 年 7 月 10 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以 500 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当日,甲支付了 40 万元定金,乙将房屋交付给甲。双方约定:甲应于 8 月 1 日前付清余款;乙应在收到余款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
8 月 1 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 60 万元,仅付 400 万元,同时要求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乙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经协商,甲于 8 月 20 日再向乙支付 30 万元,同日,乙将房屋过户至甲的名下。
【问题】甲于 2006 年 8 月 1 日向乙支付 400 万元房款后,乙是否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乙有权拒绝。
根据规定,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本题中,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事先约定“乙在收到余款后 2 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甲在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 60 万元不合法,应视为甲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余款,因此,乙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14、2015、2017)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2017)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一步:确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步:数下有几个保证人。单独/共同。
第三步:如果属于共同保证,再确定保证人之间承担责任的方式。按份/连带共同。
【注意】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 or 约定不明,为连带。
共同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人保+物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2017)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20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2015)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012、2015、2017)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2012 年)
1.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2.法定抵销的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数额可不相等)
(3)须对方的债务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3.不可抵销的债务
(1)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2)债务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提示】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4.抵销的生效: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6.抵销的效力
(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
(2)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小试牛刀】2015 节选
乙公司同意将地板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笔货款的支付提供担保;6 月 10 日,乙将地板交付给甲后甲未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多次催告,甲仍不付款,8 月 25 日,乙公司宣布解除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将地板从甲处取回。
【问题】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其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乙公司有权解除其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债权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1.登记生效
不动产抵押:书面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抵押权设立
当事人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2017)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0 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016)
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2016 年)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提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 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如果超过 20%,则超过部分无效。(2017)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017)
必备法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4、2019)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2019)。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7)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2017)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015、2017)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 2 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 2 年的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1/5 的,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2014)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2018 年)
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2018 年)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2018 年、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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