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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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3 月 23 日,天龙公司发出全面收购甲公司股份的要约,承诺期限截止日为 2019 年 4 月24 日。因市场出现波动,天龙公司于 4 月 1 日拟撤销该收购要约,未获中国证监会同意。4 月 6 日,天龙公司宣布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股东 D 于 3 月 30 日宣布接受了天龙公司发出的收购要约,但因天龙公司变更了收购要约的价格,D 于 4 月 22 日宣布撤销对收购要约的接受。
要约收购的程序
时段 1:【提示性公告,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时段 2:收购期限

1.上市公司收购人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这里的实际控制是指: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2018)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指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2.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所持有的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2014、2012)
3.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 30%的,超过 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除非属于“豁免发出要约”的情形,否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或者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减持到 30%或者 30%以下。(2018)
4.当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时,如无相反证据,可以推定为一致行动人。(2014)
5.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构成一致行动;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2016)
6.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报告、通知、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2016、2014)
7.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2016、2014)
8.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9.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2011)
10.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2012)
11.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2012)
12.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2018)
13.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进行相应说明。(2018)14.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2018)
15.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 20 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2018)
16.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17.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18.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2018)
19.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不受 18 个月的限制。
【小试牛刀】2012 节选
丙持有 B 公司 51%的股份。2007 年 10 月 12 日 A 公司与丙商谈收购丙所持 B 公司股份事宜。10 月 25 日,A 公司宣布将依据与丙签订的协议从丙处收购 B 公司 22%的股权,另再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 B 公司 5%的股份,支付方式为 A 公司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11 月 20 日,A 公司正式发布要约。要约期满,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 B 公司股份总额的 8%。收购顺利完成。
【问题】A 公司拟要约收购 B 公司股份总额的 5%,而实际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了总额的 8%,A公司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收购期限届满,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 A 公司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1.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12)
2.对每一个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与破产原因必须独立考察,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相关当事人不得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2018、2014)
3.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12、13、14、15、19):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提示】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4.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2017)
5.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
6.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2018)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8.破产申请提交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9.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系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初步认可,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除非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破产申请。(2020 年新增)
10.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020、2013)
11.企业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2017)
12.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2016)
13.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2016)
1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2017)
1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2020、2017、2014)
1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7.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18.管理人依法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19.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20.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21.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如房屋的,管理人不得解除合同,在变价财产时,房屋应当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2013)
22.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或者依照约定申请仲裁。
2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2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在原审人民法院进行。
2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017)
26.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7.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2014)
28.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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