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

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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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票据


六、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的概念、种类

(1)概念

①商业汇票:由出票人(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也可以依法使用电子商业汇票。

②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的种类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①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②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笔记】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2.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①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②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③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笔记】单位使用:国内信用证和商业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①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②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③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注意】

单张出票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单张出票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3)签发纸质商业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①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注意】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4)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①表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出票人名称;

⑤付款人名称;

⑥收款人名称;

⑦出票日期;

⑧票据到期日;

⑨出票人签章。


(5)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3.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1)先提示承兑后使用:

8.1 出票 — 8.2 提示承兑 — 8.3 承兑 — 8.10 背书转让

(2)先使用后提示承兑:

8.1 出票 — 8.2 背书转让 — 8.9 提示承兑 —8.11 承兑


4.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1)纸质商业汇票

①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即上海票据交易所)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②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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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5.商业汇票的贴现

(1)贴现的概念

贴现: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

【笔记 1】即付票据无贴现问题。

【笔记 2】分类: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回购式。


(2)贴现的基本规定

①商业汇票的贴现条件:

a.票据未到期

b.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c.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d.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②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必须记载:

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贴现日期;贴现类型;贴现利率;实付金额;贴出人签章。

【笔记】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赎回时应作成背书,并记载原贴出人名称、原贴入人名称、赎回日期、赎回利率、赎回金额、原贴入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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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贴现的特别规定

①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

②信息不存在/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


(4)商业汇票的贴现利息

【同城】贴现利息=票面金额×日贴现率×到期日(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 1 天)的天数

【异地】贴现利息=票面金额×日贴现率×到期日(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 1 天+3)的天数

①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 1 日的利息计算。(算头不算尾)

②承兑人在异地的纸质商业汇票,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 3 天的划款日期。


举例:

【例一】贴现日 4 月 6 日,到期日为 4 月 30 日

贴现期=29-6+1=24

【例二】贴现日 4 月 6 日,到期日为 5 月 10 日

贴现期=30-6+1+9=34

【注意】1~10 号,算头不算尾:即 1~9,共 9 天。

10-1=9 或 9-1+1=9


(5)商业汇票的贴现收款

①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②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③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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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证增信

贴现人可以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保证增信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管并为贴现人的偿付责任进行先行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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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付款确认

纸质票据贴现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兑人发起付款确认。

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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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受理

承兑人收到票据影像确认请求或者票据实物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或者委托其开户行作出同意或者拒绝到期付款的应答,拒绝到期付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③效力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进行付款确认后,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辩情形外,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


6.票据交易

票据交易包括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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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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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押式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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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断式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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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

(1)到期后偿付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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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①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行进行应答。

②纸质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七、银行本票


1.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本票:是出票人(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笔记 1】在我国,本票限于银行本票。

【笔记 2】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2.银行本票的出票

【申请】申请人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受理】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交付】申请人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必须记载事项:

a.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c.确定的金额

d.收款人名称

e.出票日期

f.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笔记】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为 6 项,无付款人名称。


3.银行本票的付款

(1)银行本票属于见票即付,无需承兑。

(2)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2 个月。

(3)补救措施: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八、支票


1.支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1)支票的概念

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和收款人。


(2)支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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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2.支票的出票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时,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1)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即出票人开户银行);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记载事项——授权补记事项

支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出票人的签章

①单位的签章:

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个人的签章:

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盖章。


(5)禁止签发

①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为空头支票);

对空头支票,付款银行有权拒付。

②与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注意】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

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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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款

(1)支票属于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日,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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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结算方式


一、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1.适用范围

单位、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


2.银行受理和汇入处理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3.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二、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1.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

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

①付款人应于接到银行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 3 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②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拒绝付款

付款人(包括银行和单位)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但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拒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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