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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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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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1.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2)概念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2)分类
2.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1)银行卡的申领、注销和丧失
①单位卡申领条件: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②个人贷记卡申领条件
a.年满“18 周岁”,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工作单位和户口在常住地的城乡居民;
b.填写申请表,并在持卡人处亲笔签字;
c.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官以个人名义领卡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临时户口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并须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单位或有当地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
③单位人民币卡注意事项:
a.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b.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c.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不得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④注销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发卡行受理注销之日起“45 日后”,被注销信用卡账户方能清户。
⑤挂失
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2)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①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②风险控制
a.信用卡持卡人通过 ATM 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 万元。
b.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 ATM 机等自助机具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 2 万元人民币。
c.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 1000 元人民币。
③贷记卡非现金交易享受的优惠条件
a.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到期还款日)和最低还款额,二者只能享受其一。
b.追偿
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a.扣减持卡人保证金;
b.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c.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d.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3.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1)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的,应至少提前 45 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笔记 】
1.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2.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 45 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
(2)不得收取的款项
①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②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③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4.银行卡收单
(1)银行卡收单业务概念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2)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
特约商户管理
①实名制管理;
②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
a.可受理银行卡种类;
b.开通的交易类型;
c.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
d.资金结算周期;
e.结算手续费标准;
f.差错和纠纷处置等。
③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
a.特约商户为单位: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b.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可使用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④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3)结算收费
1.网上银行
(1)网上银行,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
①机构概念,指通过信息网络开办业务的银行;
②业务概念,指银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传统银行业务和因信息技术应用带来的新兴业务。
(2)企业网上银行子系统的主要业务功能
①账户信息查询
②支付指令
③B2B(Business to Business)
网上支付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
④批量支付
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批量付款(包括同城、异地及跨行转账业务)、代发工资、一付多收等批量支付功能。
(3)个人网上银行子系统的主要业务功能
①账户信息查询
②人民币转账业务
③银证转账业务
④外汇买卖业务
⑤账户管理业务
⑥B2C(Business to Customer) 网上支付(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
2.条码支付
(1)条码支付的概念。
条码支付业务是指银行、支付机构应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活动。
条码支付业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
付款扫码: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收款扫码:收款人通过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2)条码支付的交易验证与限额
①交易验证:
条码支付业务可以组合选用下列三种要素进行交易验证:
a.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等;
b.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
C.客户本人生物特征要素,如指纹等
②限额要求:
根据交易验证方式和风险防范能力的不同,条码支付有四种限额要求:
a.风险防范能力达到 A 级,即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银行、支付机构可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
b.风险防范能力达到 B 级,即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 5 000 元;
c.风险防范能力达到 C 级,即采用不足两类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 1 000 元;
d.风险防范能力达到 D 级,即使用静态条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 500 元。
银行、支付机构提供收款扫码服务的,应使用动态条码,设置条码有效期、使用次数等方式,防止条码被重复使用导致重复扣款,确保条码真实有效。
(3)商户管理
银行、支付机构拓展条码支付特约商户,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的是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特约商户。
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银行、支付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基于信用卡的条码支付收款金额日累计不超过 1 000 元、月累计不超过 1 万元。
(4)风险管理
银行、支付机构的风险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①应提升风险识别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及时发现、处理可疑交易信息及风险事件;
②评估业务相关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管控措施;
③对特约商户进行检查、评估,并结合特约商户风险等级及交易类型等因素,设置或与其约定单笔及日累计交易限额;
④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应采用强化交易监测、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延迟清算等风险管理措施;
⑤确保客户身份或账户信息安全,防止泄露,并根据收付款不同业务场景设置条码有效性和使用次数;
⑥充分披露条码支付业务产品类型、办理流程、操作规程、收费标准等信息,明确业务风险点及相关责任承担机制、风险损失赔付方式及操作方式;
⑦应建立条码支付交易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并采取阻断交易、联系客户核实交易等方式防范交易风险;
⑧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套现、洗钱、恐怖融资、欺诈、留存或泄露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交易、冻结账户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
⑨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节 支付结果非现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机构
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1)网络支付;
(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3)银行卡收单;
(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二、网络支付
1.概念
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2.网络支付机构
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办理网络支付业务。
3.支付账户
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开户要求: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4.网络支付的相关规定
(1)交易验证
网络支付业务交易验证的要素与条码支付业务相同:
①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等;
②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
③客户本人生物特征要素,如指纹等。
(2)限额要求
根据交易验证方式和风险防范能力的不同,支付机构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有三种限额要求:
①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②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 5 000 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③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 1 000 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三、预付卡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1.预付卡的分类
2.区别和联系
3.预付卡的使用及发卡机构
#第五节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银行机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账户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1.非经营性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是 1000 元;
2.经营性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 3 种:
(1)1000 元;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3)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总结】
变更违规罚 1000 元;
伪造、变造登记证及开立、撤销违规罚 1 万-3 万;
使用违规罚 5000-3 万。
三、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托收凭证、汇款凭证、信用证、伪造信用卡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3.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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