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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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时间
5月13日-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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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五、增值税税收优惠
①鼓励;
②照顾;
③非经营;
④成本效益。
【提示】应对各个税种的优惠政策时,请同学们尽量从上述四个角度进行思考,以避免死记硬背。
(一)法定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计划生育)
3.古旧图书。(精神文明)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科学研究)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
7.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提倡节约)
(二)“营改增”税收优惠——免征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殡葬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6)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以上服务取得的收入;
(7)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8)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 第一道门票收入;
(10)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1)“四技”合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2)“个人”转让著作权;
(13)“个人”销售“ 自建自用住房”;
(14)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 发行收入;
(15)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6)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7)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三)税收优惠有关的管理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四)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提供 “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与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增值税的起征点
1.适用对象
增值税的起征点适用范围 限于个人,且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起征点
(1)按期纳税:月销售额 5 000 元至 20 000 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 300 元至 500 元(含本数)。
(六)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规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15 万元”(按季纳税, 季销售额不超过 45万元)免征 。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 1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单选题】一般纳税人购进并销售下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是( )。
A.农产品
B.避孕药品
C.图书
D.自己使用过的设备
【答案】B
【解析】选项 AC 适用 9%的低税率;选项 D,可能适用一般纳税人的简易征收办法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也可能按适用税率征收,关键要看该设备购入时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但无论何种方法征收也不适用免税规定。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笔记】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笔记 1】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笔记 2】试题中只表述一般情况而不对特殊情况进行说明的,视为正确选项。
(二)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1)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有证明】机构所在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无证明】销售地;没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1.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
期满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
2.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纳税期。
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
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及用途
(1)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
(3)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二)不得领购专用发票的情形(都不让你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涉及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
【注意】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原则上自己不能用,则“不能领购”;对方不能抵扣则“不得开具”。
(四)新办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1.纳税人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2.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 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3.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 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 用数最。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 当相同。
4.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B.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C.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生产工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D.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答案】B
【解析】选项 A,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选项 C,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选项 D,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某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和区别
【注意】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通常是同一计税依据。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下列内容: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批发应税消费品。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玥玥点拨】对于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4.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售:
(1)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小结: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1.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1.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金银首饰包括:金;银;金基、银基合金首饰;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玥玥点拨】金银首饰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笔记】视同情形: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和清洗。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2.零售超豪华小汽车——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备注】超豪华小汽车指的是每辆零售价格 13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玥玥点拨】金银首饰只在零售环节征收;超豪华小汽车是零售环节加征,本身在生产环节也要征收的。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自 2015 年 5 月 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 5%提高至 11%,并按 0.005 元/支加征从量税。
【笔记 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笔记 2】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笔记 3】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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