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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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概述
纳税人: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口不征)
二、资源税征税范围
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类。
1.能源矿产:原油、天然气、煤等
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铁、锰等
有色金属:铜、金、银等
3.非金属矿产:矿物类、岩石类、宝石类等
4.水气矿产:二氧化碳气、矿泉水等
5.盐类:钠盐、钾盐等
三、资源税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两种形式。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其中对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和天然卤水 6 种应税资源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其他应税资源均采用比例税率。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四、资源税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
1.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二)销售数量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三)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五、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税。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税。
六、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二)纳税地点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八节 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
一、环境保护税概述
1.环境保护税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
2.纳税人
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笔记】按照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二、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三、环境保护税税率及依据
1.税率:定额税率
2.计税依据
(1)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2)固体废物:排放量
(3)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四、环境保护税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上述第 1 项至第 3 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五、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
(一)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区环境保护标准的;
(二)下列情形,减征环境保护税: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0%的,减按 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0%的,减按 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六、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时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纳税期限: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3.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4.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九节 烟叶税与船舶吨税法律制度#
一、烟叶税
(一)概述
1.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2.烟叶税的纳税人具有特定性,一般是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没有个人,收购方交,农民不交)
3.烟叶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
4.征税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
(二)烟叶税计算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计税依据:价款总额。
【笔记】收购金额包括:收购价款+价外补贴(10%)
应纳税额=烟叶价款总额×税率
=烟叶收购价款×(1+10%)×税率
(三)烟叶税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船舶吨税
(一)概述
1.船舶吨税是对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的一种税。
2.对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简称应税船舶)征收船舶吨税( 简称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二)船舶吨税税目、税率
(三)船舶吨税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四)船舶吨税税收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 24 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五)船舶吨税征收管理
1.海关负责征收。
2.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船舶负责人应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 15 日内缴清税款。
3.其他相关规定
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 1 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概述
(一)概念
1.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
2.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1)立合同人
(2)立账簿人
(3)立据人(产权转移书据)
(4)使用人(国外订立合同国内使用)
二、印花税征税范围
(一)合同类
1.买卖合同;
2.借款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
4.租赁合同;
5.承揽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
7.运输合同;
8.技术合同;
9.保管合同;
10.仓储合同;
11.财产保险合同。
(二)产权转移书据类,营业账簿类和证券交易类
1.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2.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3.租赁合同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4.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5.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
6.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按技术合同贴花,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看专利权是否拿到手)
7.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三、印花税税收优惠
1.法定凭证免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驻华组织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2.免税额
应纳税额不足 0.1 元的,免征印花税。
四、印花税的缴纳期限
1.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2.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3.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4.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周终了之日起 5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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