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2)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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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


税务检查又称纳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查询权


二、被检查人的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三、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1.纳税信用管理的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3.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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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信用修复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四、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的概述:

(1)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2)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

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3)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检举人的自愿行为,检举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五、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惩戒。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

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简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二)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 1 项规定的行为(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必经复议)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 1 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选择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五、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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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 60 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 30 日。


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期不得超过 30 日。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逃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逃税行为,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10%以上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30%以上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拨】对账簿,凭证等动手动脚


(二)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欠税行为,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欠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拨】对财产等动手动脚


(三)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对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四)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骗税行为,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有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检查的法律责任

税务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下列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拨】不配合的要一五一十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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