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6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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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1.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①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就其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 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 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
3. 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1. 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另有规定除外。
3. 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4. 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5.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
6. 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1.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 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 商品销售涉及现金折扣的,应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4.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 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 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1.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 加计扣除。
3.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限额=工资薪金总额 ×14%
(2)工会经费:扣除限额=工资薪金总额 ×2%
(3)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工资薪金总额 ×8%(超过限额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1. 企业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 企业根据规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 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4. 企业依照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5. 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另有规定除外。
6.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 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规定扣除。
2. 利息费用
(1)可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
出;金融企业的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 3 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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