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个必考考点】经济法基础考前必背考点(7)

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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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公式、背多分

双科重难点密押考点+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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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25%)



考点2 非居民企业


1.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纳税,(25%);

2.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20%实际 10%)



考点3 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销售货物: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转让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转让动产以转让企业所在地、转让权益性投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考点4 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托收承付:办妥托收手续时;

(2)预收款:发出商品时;

(3)需要安装和检验: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4)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发出商品时;

(5)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

(6)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9)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10)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考点5 确认收入的金额


(1)售后回购: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按照销售商品售价确认,回购商品按购进商品处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2)商业折扣: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

(3)现金折扣: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4)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5)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转让财产收入: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

(7)权益性投资:按照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确认;



考点6 特殊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产品分成: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考点7 常用的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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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8 不得扣除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考点9 亏损弥补


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下年可以弥补,下一年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 5 年,从亏损年度的次年算起 5 年。



考点10 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 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 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 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 年,电子设备 3 年,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 年;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 3 年



考点11 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考点12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 免征:农林牧渔(渔指捕捞不包括海水养殖);

减半征收:花、茶、香料、养殖;定期减免(3 免 3 减半):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免征额: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

低税率: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5%;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10%;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 1-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5 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加计扣除 50%(7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75%、175%、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100%加计扣除;

投资抵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减计收入: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税。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 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2012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考点13 纳税地点 


居民纳税人: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非居民纳税人:机构场所所在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有 2 个以上机构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



考点14 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2 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 1 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 1 个纳税年度。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考点15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等。



考点16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综合所得适用 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点17 免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保险赔款。



考点18 减税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考点19 暂免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考点20 工资、薪金所得


累计预扣法: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考点21 劳务报酬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3 级累进)

(1) 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预扣率

(2) 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考点22 稿酬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 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预扣预缴税额= (收入-800) x70%x20% 

(2) 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 x (1- 20%) 



考点23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 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预扣预缴税额= (收入-800) x20% 

(2) 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 x (1- 20%) x20%



考点24 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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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5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 x 适 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考点2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

税率=每次收入额 x 适用税率



考点27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


(1) 每次(月) 收入不足 4000 元的:

应纳税额= [每次(月) 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 -800 元] x20%

 (2) 每次(月)收入在 4 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 [每次( 月) 收入额-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 )]x (1-20%) x20%



考点28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x20%



考点29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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