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初会预学】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1)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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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4.1.1 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与税法

1. 税收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社会剩余产品和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基本前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税收主要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稳定经济和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2. 税法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税收征纳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在调整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过程中形成的税收权利与税收义务关系,由三个方面构成。


4.1.2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共同具有的基本要素。


4.1.3 现行税种与征收机关★☆☆


现阶段,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有税务机关和海关。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4.2.1 增值税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

1.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可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1. 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 4 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2)特殊认定标准

①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企业性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②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 500 万元,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

2. 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认定标准: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

(2)特殊认定标准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3)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 ÷(1 +税率)× 税率


4.2.2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1.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 销售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 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享受免税政策外,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4. 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①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③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④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①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②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③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3)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①基础电信服务,是指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②增值电信服务,是指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③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4)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①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③其他建筑服务包括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5)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①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②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保险服务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6)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5.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1)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2)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3)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6.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1)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2)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行为

1. 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外购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无外购货物)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2.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混合销售和兼营

1. 混合销售

(1)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客随主便”)

(3)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 兼营

(1)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包括销售货物、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经营范围广,非同一项业务)

(2)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从高纳税)


(四)境内应税销售行为

1. 下列情形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3)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5)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 存款利息。

3.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6.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六)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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