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初会预学】经济法基础第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3)

2023.06.21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808


2023年初级考试落下帷幕

准备报考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的同学

可以开始预学啦

本篇预学预约考点内容

包含考点+对应巩固练习题

学完请评论打卡,留下学习足迹吧!

[2024年初会预学资料包]

预学计划表、考点导图、高频考点、

分录、法条、章节练习题

点 击 下 载


截图微信扫码加入微信备考群

4444444444444.png



第三节 税款征收


7.3.1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一)税款征收法定原则

1. 税款征收主体法定;

2. 税款征收依据法定;

3. 税款征收权限和征收程序法定。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包括确定征收方式和缴纳方式。


(三)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

1. 应纳税额的核定


2. 应纳税额的调整

(1)调整情形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①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②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③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④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⑤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2)调整方法

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3)调整期限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3 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年内进行调整。


(四)应纳税款的缴纳

1. 应纳税款的当期缴纳

应纳税款的当期缴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 应纳税款的延期缴纳

(1)延期缴纳期限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2)延期缴纳申请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3)税务机关批准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五)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

1. 责令缴纳

(1)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缴纳。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应纳税款。

(3)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4)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1)适用情形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方式

纳税担保方式主要有纳税保证、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

①纳税保证

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

a. 纳税保证须经税务机关认可,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b. 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c. 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d. 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

e.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 15 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②纳税抵押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可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a. 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b.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③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a. 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b.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3)纳税担保的范围

①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②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3.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前提条件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②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发生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以及在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③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④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税收保全的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并不是冻结所有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包括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并不是扣押、查封全部财产。

(3)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②单价 5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4)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情形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强制执行的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强制扣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拍卖、变卖』

(3)不适用强制执行的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 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5. 欠税清缴

(1)离境清缴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2)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3)欠税报告

①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③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④欠缴税款 5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欠税公告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6. 税收优先权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7. 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六)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

1. 税收减免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3)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2. 税款的退还

(1)税务机关发现多缴纳税款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纳税人发现多缴纳税款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3. 税款的补缴和追缴

(1)税务机关的责任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3 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非主观故意)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3 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5 年。

(3)对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4. 无欠税证明的开具

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向纳税人提供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

(1)不存在欠税情形

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①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②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③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④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⑤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无欠税证明的申请


(3)无欠税证明的开具

①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

②不符合开具条件的,不予开具并向纳税人告知未办结涉税事宜。纳税人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




2023年初级会计备考群已建好,

欢迎大家入群和上千考生每天一起刷题学习!

加群方式如下↓

扫码进初会备考群

初级会计(帮内横幅)_看图王.png

入群获取最新考试资讯、备考规划、福利资料

万人一起轻松备考!

保存二维码或截图,微信扫码进群


1648706592793_微信图片_20220107135451.gif





4
在手机上查看
收藏 举报

沙发已就位,请评论后上座

加载失败,请刷新当前页面再试试!

  • {{replyList.replyUser.username}} Duia_{{replyList.replyUser.id}}
    发表于{{replyList.replyTime | time:replyList.serverTime}} 来自{{replyList.appName}}火星

    {{replyList.forUserName}}:

    Duia_{{replyList.forUserId}}:

    举报 已举报 删除

发帖

回复

Ta的主页
举报原因
{{report.complainItem}}
弹框
设置
加精
置顶
是否删除
发送图片需要验证手机

我们将拨打你的电话告诉你验证码,请注意接听

手机号:

请输入正确的验证码 验证码: 60s 重发
确定推荐该帖子
确定 取消
转移帖子
选择吧组

选择需要转移到的吧组

选择分类

选择需要转移到的吧组分类

确定 取消
确定转移该帖子
确定 取消
请取消置顶/加精再转移
确定
禁设备/ip
1天
3天
7天
30天
禁设备/ip
该设备/ip于后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