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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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
7.5.1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先提出行政复议(必经复议)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请行政诉讼(选择复议)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2)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3)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5)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开具、出具完税凭证;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6)资格认定行为。
(7)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8)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行政行为。
(9)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0)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7.5.2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7.5.3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扣除被耽误时间。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①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②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3)申请要求
①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经复议』
②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择复议』
(4)先履行后复议
①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先缴税或担保,后复议』
②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先缴罚款,后复议』
2.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决定受理期限
①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2)受理要求
①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不予受理的后续处理
①对不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②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③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官)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大官)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民)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大官)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7.5.4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1.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1)审查人员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 2 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2)审查办法、方式
①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②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可以撤回。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3)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3.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4. 延长期限作出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期不得超过 30 日。
5. 决定生效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7.6.1 税务管理相对人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首违不罚”制度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的法律责任
1. 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违法行为的认定
2. 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检查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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