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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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考点 1】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
(一)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产”“委”“进”环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消费税税目:共 15 个。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消费税采用三种方法计征,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从价从量复合计征。消费税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1. 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1)税目
本税目包括 4 个子目:卷烟、雪茄烟、烟丝和电子烟。
(2)税率
本税目的税率与征税环节如下表所示。
2. 酒
酒是指酒精度在 1 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
(1)税目
本税目包括 4 个子目:白酒、黄酒、啤酒(包括果啤)和其他酒。『不包括调味料酒和酒精』
(2)税率
本税目的税率与征税环节如下表所示。
3. 高档化妆品
(1)税目
本税目的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2)税率
本税目的税率与征税环节如下表所示。
4.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税目
本税目包括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2)税率
本税目的税率与征税环节如下表所示。
5. 鞭炮、焰火
(1)税目
本税目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2)税率
本税目的税率与征税环节如下表所示。
6. 成品油
(1)税目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7 个子目。
(2)税率
本税目的税率与征税环节如下表所示。
7. 小汽车
(1)税目
小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 4 个或 4 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如下表所示:
(2)税率
本税目的税率与征税环节如下表所示。
8. 摩托车
(1)税目
本税目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气缸容量< 250 毫升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2)税率
本税目的税率与征税环节如下表所示。
9. 高尔夫球及球具
(1)税目
本税目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2)税率
本税目的税率与征税环节如下表所示。
10. 高档手表
(1)税目
本税目包括每只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10000 元的各类手表。
(2)税率
本税目的税率与征税环节如下表所示。
11. 游艇
(1)税目
游艇按动力划分,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其中只有艇身长度大于 8 米(含),小于90 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者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谋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征收消费税。
(2)税率
本税目的税率与征税环节如下表所示。
12. 木制一次性筷子
(1)税目
本税目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竹制一次性筷子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2)税率
本税目的税率与征税环节如下表所示。
13. 实木地板
(1)税目
本税目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2)税率
本税目的税率与征税环节如下表所示
14. 电池
(1)税目
本税目征收范围和免征项目如下表所示。
(2)税率
本税目的税率与征税环节如下表所示。
15. 涂料
(1)税目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的总称。
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 420 克 / 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2)税率
本税目的税率与征税环节如下表所示。
第二节 计税依据
【考点 1】消费税计税依据
★★★
消费税的征收方法和计税依据如下表所示。
(一)从价计征
1. 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 不包含在销售额的项目
(1)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 包装物及其押金
关于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处理的规定如下表所示。
4. 白酒的“品牌使用费”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5. 外币结算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 1 年内不得变更。
6. 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 13% 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 3% 的征收率。
(二)从量计征
从量计征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目前只有啤酒、黄酒、成品油采用从量计征方法计征消费税。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复合计征是指通过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目前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计征消费税。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 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的相关规定如下表所示。
4.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核定范围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情形如下图所示。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为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 以上(含 70%)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对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多级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税务机关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核定主体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主体和情形如下表所示。
(3)核定标准
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由 50% ~ 70% 统一调整为60%,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应按照调整后的比例重新核定。
(4)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 3 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2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5)计税价格的适用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适用如下表所示。
5. 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销售额的确定,与增值税很多点相通,可对比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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