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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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4.2.3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一)增值税税率
(二)增值税征收率
1. 征收率 3%
(1)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适用征收率 3%。另有规定除外。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有下列情形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 征收率 5%
(1)“不动产”和劳务派遣
(2)个人销售住房
①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下同)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 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②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 纳税人销售旧货、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征税规定
4.2.4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 × 适用税率
(一)销售额的确定
1. 销售额确定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如果销售额中包含了增值税税款,则应将含税销售额进行价税分离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 +适用税率)
3.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的确定
视同销售行为一般无销售额,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①一般规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 +成本利润率)
②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 +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成本 ×(1 +成本利润率)÷(1 -消费税税率)
4.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5. 包装物押金
6.“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7. 销售折让、中止、退回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8. 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外币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 1 日的人民币外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在 1 年内不得变更。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定
1.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4)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5)纳税人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6)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项目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下列与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①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3)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5)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3. 扣减进项税额的规定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劳务、服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发生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劳务、服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 × 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
无形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原值-累计摊销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 × 不动产净值率
=已抵扣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 ÷ 不动产原值)×100%
(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 转增进项税额
(1)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 ÷(1 +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2)根据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 不动产净值率
5.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2.5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的,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 × 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 +征收率)
2.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4.2.6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均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发生在境外的任何税金。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 税率
其中:
(1)如果进口货物不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如果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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