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初级必学】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核心考点(4)

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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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4.2.8 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不同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同,具体如下: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 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

1. 固定业户

(1)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也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 非固定业户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 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 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 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三)增值税纳税期限

1.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

2.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


(四)纳税申报表

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增值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一般纳税人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4.2.9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 3 联,分别为:

1.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

3.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二)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2. 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四)新办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1.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 11 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 3 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2021 年 1 月 21 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 25 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2. 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


3. 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 UKey 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 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4. 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5.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4.2.10 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范围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和零税率应税服务,除适用增值税免税和征税政策外,实行免征并退还增值税 [ 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 ] 政策。

1.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3.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 一般规定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率分为五档:13%、10%、9%、6%和零税率。


2. 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1.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依以下步骤进行:

(1)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3)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退税率


(4)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 0


2.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依下列公式计算: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 × 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依下列公式计算: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 × 出口货物退税率


3.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4. 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4.3.1 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在中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4.3.2 消费税税目及税率★★☆


(一)消费税税目



(二)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

1. 基本规定



2.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税率的确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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