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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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8.1.5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的法律行为。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其具体规定如下:
2.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 概念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2. 相关要求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8.1.6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双方协商解除,也可以在特定情形下由单方解除。
1. 协商解除(又称合意解除、意定解除)
2.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出现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解除事由,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法定解除包括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1)劳动者的单方解除
(2)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1. 概念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亦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
2.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或者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1. 经济补偿金的概念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上的补偿。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与违约金、赔偿金等不同。
2.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辞退);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关于补偿年限和基数的一般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每工作 1 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为了便于记忆,可以将上述公式简写为:
(2)两段补偿合并计算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已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 年 1 月 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分两段计算:2008 年 1 月 1 日前的,按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按新法执行。
(五)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双方义务
8.1.7 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一)集体合同
(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其三方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1. 劳务派遣的基础内容
2.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8.1.8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办法
1. 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2. 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 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和方法
(二)劳动调解
(三)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当事人争议的事项,根据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的规定,依法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劳动法律制度。
1. 劳动仲裁参加人
2. 劳动仲裁机构
(1)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
(2)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3)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简称仲裁院)。
(4)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3. 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4. 劳动仲裁的时效
5. 劳动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
①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②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2)受理
①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②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时,申请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在 5 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在 10 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 5 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6. 劳动仲裁开庭
7. 劳动仲裁裁决
(1)裁决的一般规则
(2)一裁终局案件
8. 劳动仲裁的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①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⑦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 30 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劳动诉讼
劳动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它通过司法程序保证了劳动争议的最终彻底解决。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劳动诉讼的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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