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干货】24年CPA《经济法》第三章考点详解(4)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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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第五节 担保物权

【考点 3】质权

★★☆

(一)质权概述

1. 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质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2. 质权的客体

质权不能存在于不动产。能够成为质权客体的,只能是动产或者权利。


(二)质权的设定

1. 质押合同

(1)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流质条款的效力』


2. 设定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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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押担保的范围

1. 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全额担保』


2. 出质物的范围

(1)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3. 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四)质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 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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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出质人处分质物的限制

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五)质权的实现

1. 一般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 权利质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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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4】留置权

★★☆


(一)留置权概述

1. 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留置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留置权的性质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必有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只要具备法定的要件,即可成立。

但是,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设立

留置权的设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2. 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 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之动产

①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②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只不过,如果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债权人留置第三人之动产

①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留置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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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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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留置权的实现

1. 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 60 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值。【2020 案】


2.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3.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六)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1.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成立在先原则』


2.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的法定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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