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6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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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法律制度
【考点 4】出票
★★☆
1. 出票的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2. 出票的效力
【考点 5】背书
★★★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对于电子商业汇票来说,“背书”指的是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相应行为,不存在物理意义上的“ 背面”或者“粘单”。
(一)转让背书
1. 转让背书的款式
2. 禁止背书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事项的,汇票无法进行背书转让。
(2)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3. 票据贴现
(1)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可能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转让背书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这种情形下,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不适用。但是,贴现人(被背书人)又对该票据进行背书转让时,如果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新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2023 案、2015 案】
(2)申请贴现的人,必须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贴现人必须审查贴现申请人与前手之间交易关系的有关文件等。
(3)如果贴现人(金融机构)明知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却接受贴现申请并完成转让背书,法院通常认定转让背书无效;贴现人虽然持有了票据,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二)委托收款背书
1. 委托收款背书的款式
委托收款背书的款式与一般背书转让相同,但必须记载“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该事项,则形式上体现为转让背书。
2. 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
(1)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备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但不包括处分票据权利的代理权。
(2)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对他人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三)质押背书
1. 质押背书的款式
(1)质押背书的款式,与转让背书基本相同,但是必须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该事项,则形式上体现为转让背书。
(2)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 质押背书的效力
(1)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出质人(背书人)如有其他债权人,票据质权人(被背书人)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3)票据质权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票据质权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考点 6】承兑
★☆☆
1. 提示承兑
2. 承兑的款式
3. 承兑的效力
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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