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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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 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
在反垄断法的有效期内,其适用范围主要从适用的地域范围、适用的主体及行为,以及适用除外等三个维度进行界定。
【考点 2】相关市场界定
★☆☆
竞争和垄断均为特定市场范围内的相对概念。在一定范围的市场内的垄断,如果放在更大范围的市场内考察,就不一定是垄断。因此,认定垄断之前必须先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
1. 相关市场的概念及维度
相关市场是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界定相关市场涉及时间、商品和地域等三个维度。
2. 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标准
判断商品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是否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基本标准是商品间的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一般来说,商品之间的可替代性越高,它们之间的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3. 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视角
界定商品市场可以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两个视角进行分析。
4. 相关市场及其界定
【考点 3】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
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采用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 " 双轨制 " 模式。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制度构成上,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主要包括法律责任、行政执法机制以及民事诉讼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1. 反垄断法律责任
2. 反垄断行政执法
(1)反垄断机构(双层制模式)
(2)反垄断调查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营业场所而非生活场所』
②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③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
④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⑤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不包括冻结账户』
(3)经营者承诺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和终止调查。
(4)反垄断约谈制度
反垄断约谈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涉嫌违法的相关主体,通过信息交流、沟通协商、警示谈话和批评教育等方法,对涉嫌违法行为加以预防、纠正的行为,属于不具有处分性、惩罚性和强制性的柔性执法方式。
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
3. 反垄断民事诉讼
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反垄断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特殊性。
(1)原告资格
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作为间接购买人的消费者,只要因垄断行为受损,也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的原告。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
(3)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4)诉讼时效
①诉讼时效的起算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②诉讼时效的中断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
A.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
B.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③持续性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抗辩
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超过 3 年,如果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仍然持续,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 3 年计算。
④最长诉讼时效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二节 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考点 1】垄断协议概述
★☆☆
1. 垄断协议的概念
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 垄断协议的分类
我国对垄断协议采取“原则禁止 + 例外豁免”的违法性认定模式,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区分主要横向协议和其他协议的认定规则。
【考点 2】《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
1.《反垄断法》禁止的主要横向垄断协议
2.《反垄断法》禁止的主要纵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列举了两类应被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即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协议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
3. 禁止行业协会从事的行为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
(1)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2)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考点 3】垄断协议的豁免
★★★
1. 豁免与适用除外的区别
反垄断法上的适用除外是指将特定领域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根本不予适用;而豁免则是在适用反垄断法过程中,发现某些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禁止。
2. 垄断协议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条件
(1)可被豁免的垄断协议
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性卡特尔);
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标准化卡特尔或专业化卡特尔);
③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合作卡特尔);
④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不景气卡特尔”或“结构危机卡特尔”);
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主要为出口卡特尔)。
(2)认定豁免情形应考虑的因素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被调查的垄断协议是否属于可被豁免的垄断协议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①协议实现该情形的具体形式和效果;
②协议与实现该情形之间的因果关系;
③协议是否是实现该情形的必要条件;
④其他可以证明协议属于相关情形的因素。
(3)垄断协议豁免的附加条件
对于符合第①项至第⑤项情形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还要求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否则,也不能获得豁免。
3. 调查的终止与重启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被调查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情形的,应当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后,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被调查的协议不再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重新启动调查。
【考点 4】“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
1.“其他协同行为”的界定
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2.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考虑的因素
(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3)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4)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考点 5】垄断协议的组织、帮助行为
★☆☆
垄断协议的组织帮助行为的主体不仅可以是行业协会,也可以是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因此,即使主体不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只要其为垄断协议的达成实施起到组织、帮助作用,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考点 6】法律责任
★☆☆
1. 民事责任
经营者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
(1)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1%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也按上述规定承担责任。
(2)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3. 宽大制度
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宽大处理,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反水 + 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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