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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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与日常工作息息相关,考生可以结合自己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来学习。从历年考试来看,本章约占 14 分,涉及考试的所有题型,是不定项选择题的高频命题章节。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
8.1.1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1.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
(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2)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2.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8.1.2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1. 概念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与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2. 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1. 主体资格
2. 主体义务
(三)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2.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 书面形式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注:表中的字母 n 为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月数。
2. 口头形式
(1)适用情形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用工形式。
(2)订立要求
①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 1 个或 1 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劳动关系解除
①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②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动报酬
①计酬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②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1. 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
2. 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使其全部或部分条款归于无效的劳动合同。
8.1.3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1. 劳动合同期限分类
劳动合同按合同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
(1)工时制度
(2)加班时限
2. 休息、休假
休息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无须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周休息日)。
休假是指劳动者无须履行劳动义务且一般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如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等。
(1)法定假日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2)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职工工作满一定年限,每年可享有的保留工作岗位、带薪连续休息的时间。
①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②年休假的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③带薪年休假与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规定
④年休假安排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⑤年休假待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⑥年休假折算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其计算公式:
当年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365 天 ×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三)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
1. 一般规定
2. 特殊规定
(1)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上述原则根据加班时间的不同,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 支付其工资。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3. 最低工资制度
(1)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2)最低工资不包括的内容:
①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
②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③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3)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 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支付报酬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 50%以上 100% 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8.1.4 劳动合同可备条款★★★
可备条款包括试用期、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等。
(一)试用期
1. 概念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为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意愿而约定的考察期间。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2. 期限规定
3. 约定试用期次数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 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 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的 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服务期
1. 概念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关于劳动履行期限的承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 服务期规定
(1)劳动合同期满,但是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 违约金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3)实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
支付的违约金数额=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 尚未履行的服务期 / 约定的服务期。
(4)劳动者是否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情形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 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的义务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限制劳动者一定时期的择业权,对因此约定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 相关规定
3. 竞业限制的司法解释
(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 3 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 3 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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