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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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注会六科冲刺背诵考点汇总
税法 | 提分笔记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1)销售或进口货物;(2)销售劳务;(3)销售服务;(4)销售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不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3)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4)存款利息。(5)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3.视同销售。(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无偿赠送。(2)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分、送。(3)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4)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5)无偿销售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除外。
4.销售额。(1)一般: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注意价税分离)。(2)特殊: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同在金额栏可扣;现金折扣不可扣;销售折让可扣。②以旧换新,一般按新货物全额计税,特殊金银首饰差额计税。③还本销售不可扣除还本支出。④以物易物双方都做购销处理。(3)差额确定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航空服务、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劳务派遣、金融企业处置抵债不动产。
5.可抵进项税额。凭票抵扣、购进农产品计算抵扣【9%+1%】、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水公3、铁航9】、收费公路通行费【路桥5】
6.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扣税凭证不合规。(2)用于简、免、集、个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专用/兼用】。(3)非正常损失。(4)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5)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6)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
7.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2%【放弃减税,可开专票】
②纳税人销售旧货(别人用过):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2%【不可放弃减税】
③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8.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3%、5%【不动产、劳务派遣差额、人力资源外包】
9.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国际运输服务;②航天运输服务;③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研合设广软,电信业离转】
10.税收优惠。2027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赊销和分期收款【先合同后发货】、预收货款【发货】、委托代销【三者较早者】、提供租赁服务预收款【预收款全额】、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物并办妥托收手续】。
12.特定应税行为
2.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白酒品牌使用费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自产自用-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收回数量、进口-核定进口征税数量】。
(3)特殊。①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②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③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投、抵,按最高价格计征消费税【增值税是按平均价格】。④自产自用及委托加工,有同类看同类,没同类看组价。
3.包装物押金。(1)一般货物:逾期或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增消一致】。
(2)啤酒、黄酒、成品油:增值税处理同(1)。消费税从量计征,不考虑押金【增消不一致】
(3)酒类(除啤酒、黄酒):收取时即并入销售额,则逾期时不再进行税务处理【增消一致】。
4.组成计税价格系列(这里仅考虑从价消费税)
(1)进口环节: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2)自产自用: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5.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规定:
(1)概念: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
(2)受托方(非个人)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不同处理方式:
①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不再缴税;②以高于计税价格出售,缴纳消费税并可扣已代收代缴消费税;③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再缴纳消费税。
(4)受托方未履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后续处理:
①委托方需补缴税款: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对外出售的,按销售额计税;尚未出售或不能直接出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②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已纳税款的扣除。(1)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2)不包括:①两油一酒一手表,汽摩游艇涂中换电池(两油指航空煤油和溶剂油)。②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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