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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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投资性房地产概述
5.1.1 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与特征★☆☆
1. 定义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 特征
①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经营性活动;
②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区别于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房地产。
5.1.2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一)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
1.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1)企业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此类;
(2)对于租入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2.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 已出租的建筑物
(1)是指企业拥有产权并出租的建筑物;
(2)企业租入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3)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
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订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
1. 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2.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通常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
第二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5.2.1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
投资性房地产只有在符合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1. 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 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5.2.2 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一)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外购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对于企业外购的房地产,只有在购入房地产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才能称之为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价、税、费)
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分录:
(二)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自行建造(或开发)的房地产,只有在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才能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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