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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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 每日背练
# 第二十八章 每股收益 #
1. 基本每股收益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 + 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 × 已发行时间 ÷ 报告期时间 - 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 × 已回购时间 ÷ 报告期时间
思考:
①分子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是否需要扣除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股利?
2. 限制性股票的基本每股收益
①需要扣除
1. 可转换公司债券
计算步骤如下:
(1)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2)计算增量股每股收益
△ EPS= 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2. 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1)判断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稀释性
3. 授予员工的限制性股票或股份期权
上市公司采取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的,在等待期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应视解锁条件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
企业授予员工股份期权的,也应区分行权条件仅为服务条件,还是同时包含业绩条件,根据上述原则判断是否需要考虑其稀释性,如果需要考虑稀释性,其计算原则与限制性股票一致。对于股份期权而言,分子通常不涉及股利的调整。分母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时使用的行权价格为期权的行权价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取得的职工服务的公允价值之和。
4.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计算步骤如下:
(1)判断稀释性
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考虑其稀释性。
(2)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只需对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公式如下:
5. 多项潜在普通股
按照各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计算步骤如下:
(1)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2)列出企业发行在外的各潜在普通股。
(3)分别计算发行在外的各潜在普通股的增量股每股收益,判断其稀释性(参考前文)。
(4)将具有稀释性的各潜在普通股,按增量股每股收益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序。
(5)按增量股每股收益从小到大的顺序,分别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只有后一步计算的每股收益小于上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时,才表明新计入的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作用,应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反之则表明不具有稀释作用,则不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6)得出的最小每股收益金额即为稀释每股收益。
①是 ②否 ③计入 ④不计入 ⑤具有 ⑥不具有
1. 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
以派发股票股利为例,重新计算的每股公式如下:
重新计算的上年基本每股收益 = 上年基本每股收益 ÷(1+ 送股比例)
重新计算的上年稀释每股收益 = 上年稀释每股收益 ÷(1+ 送股比例)
2. 配股
企业当期发生配股的情况下,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将这部分无对价的送股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经对外发行,并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 + 配股收到的款项)÷ 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 = 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 ÷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 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 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 × 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 + 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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