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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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4.3.4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 计征方法
2. 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1)核定计税价格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①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②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③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换、抵、投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包装物及其押金
①实行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②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的时间超 12 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③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④酒类(除黄酒、啤酒外)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5)金银首饰
①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的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②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并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③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④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⑤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6)外币结算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选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 1 年内不得变更。
(7)电子烟
①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②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③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④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例题·判断题】代加工电子烟的,由商标持有者缴纳消费税。( )(2023 年)
【解析】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故本题表述正确。
【答案】√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 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2. 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确定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是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例题·单选题】甲石化公司 2021 年 11 月生产汽油 6000 吨,其中 5000 吨对外销售,20 吨属于本单位车辆使用,50 吨用于赞助其他单位,已知汽油 1 吨= 1388 升,汽油消费税税率为 1.52 元 / 升,该企业应缴纳消费税( )。(2022 年)
A. 6000×1388×152
B.(5000 + 20 + 50)×1388×1.52
C.(5000 + 50)×1388×1.52
D.(5000 + 20)×1388×1.52
【解析】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该企业应缴纳消费税=(5000 + 20 + 50)×1388×1.52。综上,本题应选 B。
【答案】B
(三)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例题·单选题】2021 年 9 月甲酒厂受托为乙酒店加工 10 吨粮食白酒,乙酒店提供原材料成本500000 元,甲酒厂收取不含增值税加工费 60000 元,甲酒厂同类白酒不含增值税售价为 90000 元 / 吨。已知,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为 20%,定额税率为 0.5 元 /500 克,1 吨= 1000 千克。计算甲酒厂该笔业务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2022 年)
A. 10×90000×20%+ 10×1000×2×0.5 = 190000(元)
B.(500000 + 60000)÷(1 - 20%)×20%+ 10×1000×2×0.5 = 150000(元)
C.(500000 + 60000 + 10×1000×2×0.5)÷(1 - 20%)×20%= 142500(元)
D. 500000×20%+ 10×1000×2×0.5 = 110000(元)
【解析】本题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不需要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白酒的消费税实行复合计征。甲酒厂该笔业务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 10×90000×20%+ 10×1000×2×0.5 =190000(元)。综上,本题应选 A。
【答案】A
(四)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进口高档化妆品一批,关税完税价格为 195.5 万元,已知高档化妆品关税税率为 5%,消费税税率为 15%,下列对甲公司进口高档化妆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中,正确的是( )。(2022 年)
A.(195.5 + 195.5×5%)÷(1 - 15%)×15%
B. 195.5÷(1 + 15%)×15%
C.(195.5 + 195.5×5%)÷(1 + 15%)×15%
D. 195.5÷(1 - 15%)×15%
【解析】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195.5 + 195.5×5%)÷(1 - 15%)×15%。综上,本题应选 A。
【答案】A
(五)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1. 扣除范围
(1)下列情形中,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
(2)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2. 不得扣除的情形
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原料的已纳税款。
3. 计算公式
【例题·单选题】甲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12 月初库存的外购烟丝不含增值税买价 5万元,当月外购烟丝不含增值税买价 40 万元,月末库存的外购烟丝不含增值税买价 10 万元,领用的烟丝当月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卷烟。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 30%。计算甲烟厂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2022 年)
A. 40×30%= 12(万元)
B.(40 - 10)×30%= 9(万元)
C.(5 + 40 - 10)×30%= 10.5(万元)
D.(5 + 40)×30%= 13.5(万元)
【解析】甲烟厂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消费税税额=(5 + 40 - 10)×30%= 10.5(万 元)。综上,本题应选 C。
【答案】C
4.3.5 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
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2)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消费税纳税期限
1.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2. 纳税人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至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 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4.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
【例题·单选题】2023 年 10 月 20 日,甲涂料厂与乙公司签订销售涂料书面合同,合同约定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进行结算,甲涂料厂于 10 月 26 日发出涂料,10 月 28 日到银行办理委托手续,11 月 2 日收到全部货款,甲涂料厂该笔业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A. 10 月 26 日
B. 11 月 2 日
C. 10 月 28 日
D. 10 月 20 日
【解析】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本题中,10 月 26 日发出涂料,10 月 28 日办理委托手续。因此,10 月 28 日为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故选 C。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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