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详解】2025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1)

202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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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体系


1.1.1 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内容

1. 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内法;

2. 不包括:已废止、已不再有效的法律,国际法。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1. 七大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 三层法律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1.2 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部门≠规范性法律文件,两者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1. 一个法律部门可以通过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表述;

【举例】民商法中有《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

2. 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仅仅包含在一个法律部门中。

【举例】《森林法》中表述的法律规范,规定林木所有权的规范属于民商法部门,规定采伐林木许可程序的规范属于行政法部门,规定盗伐滥伐林木追究刑事责任的规范属于刑法部门。


(二)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1.2.1 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 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 特征

(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三)法律行为的要件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

凡同时具备所有生效要件,即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反之,凡欠缺某个或某些生效要件,即为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


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 8 岁)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8 ≤且< 18)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 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18)

②智力健全、精神健康。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16 ≤且< 18)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发生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1)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不确定的事实。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4)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5)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3. 附条件与附期限区分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具有不确定性。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是确实的、可预知的。判定标准

(1)条件:或成就(发生)或不成就(不发生)。

(2)期限:一定会到来。


4. 附条件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生效与失效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五)无效的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多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因而欠缺生效要件,所以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自始无效)

1. 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2. 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如: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3. 法律后果

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4)其他制裁


(六)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指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使该行为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1.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1)欺诈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第三方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2)胁迫

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重大误解

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判断能力不足等,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


2. 特征

(1)撤销前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

(3)撤销权人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4)撤销其效力溯及自行为开始时无效,具有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放弃或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可撤销法律行为确定地成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


3.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七)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前置讲解)

1.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除纯获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滥用代理权实施的法律行为(恶意串通除外)。

(3)行为人无权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表见代理除外)。


2.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2.2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特征及适用范围

1. 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 代理的特征、种类


3.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转委托代理——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而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的代理。

1. 特征

①转委托代理以本代理的存在为前提。

②转委托的第三人是原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代理人。

③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权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④转委托的第三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2.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3.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

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4.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三)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1. 滥用代理权——本质上有代理权

①自己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②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③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无权代理(狭义)

(1)分类

(2)狭义的无权代理法律后果

①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情形

经被代理人追认;满足表见代理的条件。

②由行为人承担的情形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一般情况下由行为人承担。

③由相对人和行为人承担的情形

相对人(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 表见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有理由相信的情形:

①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相对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④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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