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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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1.3.1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复议和诉讼 5 种解决方式。
(一)和解
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协商、互谅互让,进而对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的方式。(当事人之间)
(二)调解
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办法。
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4 种形式。
(三)平等主体(横向)
仲裁、民事诉讼适用于解决横向关系经济纠纷,当事人只能择其一。
(四)不平等主体(纵向)
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1. 行政复议是通过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解决纠纷。
2. 行政诉讼是通过法院的司法审判机制解决纠纷。
1.3.2 仲裁★★★
(一)《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 平等主体之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适用仲裁法。提个醒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
②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2. 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三)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1)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2)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
2. 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 仲裁协议的效力
4. 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四)仲裁程序
1. 申请仲裁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 受理
(1)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2)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 1 名或 3 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 名仲裁员,第 3 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 3 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 1 名仲裁员成立独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3)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 仲裁员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7. 仲裁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8. 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仲裁裁决的撤销
1. 仲裁裁决法定撤销情形
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 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与恢复执行
(1)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3)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1.3.3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提起民事诉讼。
(1)民事纠纷(2)商事纠纷(3)劳动争议
(4)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非讼案件
①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等非诉案件。
②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1)四级法院:最高、高级、中级、基层。
(2)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
(3)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4)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5)一审终审(特殊情况)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2. 合议制度
由 3 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3. 独任制度
由 1 名审判员独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1)适用范围
①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审理的民事案件。
②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③中级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下列案件不得由审判员 1 人独任审理
①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②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③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④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⑤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4. 回避制度
(1)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5. 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进行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①法定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
②申请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三)诉讼管辖
2. 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1)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2)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对公民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③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 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引起诉讼纠纷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特别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中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需要考虑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6.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 当事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2.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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