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详解】2025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3)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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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五)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1. 第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

(2)简易一般诉讼程序

(3)简易小额诉讼程序


2. 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时间限制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判决 15 日)

②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裁定 10 日)

(2)二审判决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1)谁可以提出再审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特殊情形)

④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6 个月内提出。

(2)不予受理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③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六)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

1. 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

只要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争议案件进行自愿协商,就可以理解为法院调解。


2. 法院调解是一种结案方式。

(1)可以调解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2)不得调解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②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 调解生效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1)该案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2)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

(3)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4)对调解书不得上诉。

(5)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七)执行程序(★)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1.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


2. 超期申请

(1)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3)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 特征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实体权利不消灭)

(3)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期间法定,约定无效)

(4)债务人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

①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丧失胜诉权)

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③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新的证据除外。


2. 适用范围

(1)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

(2)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⑤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⑥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3. 诉讼时效的种类


4.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债务分期履行的,自最后 1 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算。

(4)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①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②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6)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5.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暂停)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中止事由(客观原因)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2)时间(关于最后 6 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 6 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该事由到最后 6 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 6 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3)中止的法律后果

①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灭后,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②继续计算的时效期间不足 6 个月的,应延长到 6 个月。


6.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重新计算,从零开始)

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下列情形出现,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1)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观原因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中断的法律后果

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归零),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重启)。


1.3.4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5 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二)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 行政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3)第三人:申请人以外的与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行政复议机关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管辖

1. 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1)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4)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 国务院部门管辖

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1)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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