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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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1.3.4 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管辖
3. 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管辖的例外
(1)垂直机关的复议管辖。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司法行政机关的复议管辖。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必经复议、只能复议和选择复议
1. 必经复议(复议前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2. 只能复议(复议终局)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3. 选择复议(了解)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 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时间
①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
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④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20 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5 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方式
①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②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复议受理
(1)受理程序
①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a.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b. 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c.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d.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e. 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f. 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g. 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②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③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④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老百姓说了不算)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五)行政复议审理
1. 普通程序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 简易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2)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3)案件涉及款额 3000 元以下。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 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程序
(1)依申请附带审查。
(2)依职权附带审查。
4. 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
5. 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6)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7)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8)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9)有《行政复议法》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情形。
(10)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6. 行政复议终止
终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4)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存在上述行政复议中止的(1)、(2)、(4)情形,中止行政复议满 60 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六)行政复议决定
1. 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
(1)普通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 30 日。
(2)简易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 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决定种类(列举)
(2)行政复议决定生效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被申请人应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责任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4)强制执行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①对于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对于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行政复议调解与行政复议和解
1. 行政复议调解
(1)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3)行政复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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