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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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七)行政复议调解与行政复议和解
2. 行政复议和解
(1)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但是,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1.3.5 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司法活动。
(一)行政诉讼的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 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某些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2. 法院不受理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0)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11)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12)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13)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行政诉讼管辖
1. 级别管辖
2. 地域管辖
3. 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①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②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②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移转管辖
①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②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四)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1-2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
1. 原告的确认
原告不仅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使不是某一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实质影响,即可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1)受害人(2)相邻权人(3)公平竞争权人(4)投资人(5)合伙组织(6)农村土地承包人(7)非国有企业(8)股份制企业(9)业主委员会(10)债权人(11)非营利法人的设立人。
2. 被告的确认(了解)
(1)直接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复议案件的被告
①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②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③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
a. 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b.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共同被告的确认
2 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经批准的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五)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
1. 起诉和受理
(1)必经复议的情况下
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起诉。
(2)选择复议的情况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3)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况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紧急情况下不受该期限限制)
(4)行政诉讼时效期间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20 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5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6)法院受理
法院接到起诉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2. 审理和判决
(1)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调解:一般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适用调解的案件有:①行政赔偿、补偿;②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3)审理依据
可作为依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
可作为参照的:其他规章。
(4)上诉期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
(5)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额 2000 元以下的。
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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