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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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6. 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
①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1)对内责任(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7. 诉讼时效抗辩
(1)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法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股东出资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8. 公司章程
(1)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对内效力
①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
②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应当载明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⑧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9. 公司设立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 2 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3)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2.3.2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权力机构)
1. 股东会的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前述股东会职权中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述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2. 股东会的会议形式与召开
(1)首次会议及定期会议
①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②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
①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 1/3 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提议
(3)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以后的会议)
(4)通知期限(先约定,后法定)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5)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6)股东会的会议决议
(二)董事会、经理
1. 董事会的组成
2. 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1)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 董事会的决议
(1)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3)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4)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看人头)
(5)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 经理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2)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
2. 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 监事会会议
(1)召开与主持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召开次数
每年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3)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决议
①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③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公司决议瑕疵的法律后果(★★)
公司决议瑕疵是指公司决议存在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等情形。
1. 决议不成立
(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 决议无效与可撤销
3. 起诉时间
(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可撤销情形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 诉讼当事人
2.3.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东权利
1. 知情权
(1)知情权的内容(了解)
(2)知情权的行使——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①股东应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并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③不正当目的:
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为向他人通报或 3 年内曾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④股东查阅前述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⑤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述规定。
(3)知情权保护
①股东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②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③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原告胜诉)
(5)股东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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